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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成功帮助原告要回88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来源:逄小军  更新时间:2024-01-25 10:55  浏览量:6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成功帮助原告要回88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描述:

原告于202071日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建被告位于xx市土建劳务工程。2021331日完工验收,结算工程款为4,040,399.26元,被告累计支付共计3,118,361.04元,余款922,038.22元。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结算金额90%,半年内支付至结算额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202231日,原告承建工程保修期满,被告应当全部付清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原告宿迁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原告与xx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对被告所有的1,000,000元应收账款转让给xx保理有限公司,资产转账折扣率为4.14%202085日,xx保理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扣除资产转账折扣率的款项958.600元支付给原告,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约定,原告对被告的该1,000,000元债权已经转让给xx保理有限司,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该1,000,000元,原告不能再要求被告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系原告与xx有限公司签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资产转账折扣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应为3,159,761.04元,未付金额880,638.22元。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0%,半年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涉案工程于202131日验收,结算日期为2021331日,故保修期已过,对欠付的880,638.22元,被告应当全额支付给原告。

另,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涉案工程于202131日验收,利息应以880,638.22元为基数,自2022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一、被告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80,638.22元,并支付自2022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880,638.2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某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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