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指控诈骗24万元,经辩护,终获无罪
作者:马兵 更新时间 : 2023-11-22 浏览量:123
案件来源: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罪,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静海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罪,其中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马兵律师继续为王X提供二审刑事辩护。
辩护思路:1、从土整中心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土地整理协议》来看,土地整理款的数额与实际支出无关。2、从证人刘XX的证言来看,虽然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但其证言能够证实土整中心拨付的土整费用源于土地出让金。指控王X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观点:A公司成立六年时间,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其申报并得到返还的1.2亿余元均用于公司经营,其中虚报的24万元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判决结果:静海区法院认定王X所涉诈骗24万元的行为,事实虽然没有错误,但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