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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李加刚  更新时间 : 2023-09-18  浏览量:386

[起因]

被告人李某因销售湖南苗歌酒于某风酒,经查通过线上销售金额140万余元,于20212529日被苏州虎丘公安分局以在该酒中发现含有甲基卡巴地那非类物质而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后被羁押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办案经过]

随后被告人家属及时委托江苏和某律师所李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介入后仔细审查案情,发现本案指控罪名的事实不清,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同年73日取保。

后苏州虎丘区检察院提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附带民事诉讼(详见虎检刑诉【2022298号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虎检刑附民公诉【2022】号),该公益诉讼(虎检刑附民公诉【2022】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人赔偿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00万元。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蓓当庭收监。

辩护人在一审庭审期间提出公诉机关认定主观有误,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这类证据,仅仅是被告5次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供词;而且对其中所谓有罪的笔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除此之外,李律师积极搜集被人亲属喝苗歌酒治疗疾病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购买记录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确实不知道该酒中假如那非类物质,如果真的知道,也不可能准许自己亲属喝的。这是人之常情、日常生活常理。另外辩护人还提出冠以该酒销售数量异议、销售主体等异议。同时对公益诉讼焦点予以反驳。结合上述证据及案情,辩护人果断采用无罪辩护的基本观点予以辩护。

经过一番庭审激烈辩论,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并未采纳,至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于20221123日作出(2022)苏0505刑初359号民事附带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人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没收扣押苗歌酒;公益诉讼予以驳回。被告人不服继续上诉二审。

二审仍坚持无罪辩护,经庭审辩论,公诉人最终放弃苗歌酒的犯罪指控,认定被告涉及苗歌酒销售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出庭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对判决刑罚予以调整。被告人也自愿对雄某酒销售金额予以认罚,此时被告人也关押近1年了,结合实际案情,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自愿对销售雄某酒认罪基础上给与1年以下的量刑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罚金从低10万元量刑的辩护意见。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

最终二审法院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观点,依法作出(2023)苏05刑终23号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决被告人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改判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最终被告人于宣判后不到一个月出狱。

[结果]辩护人争取无罪辩护,最终多方激辩,将10年刑期减少至1年,将罚金100万元降低到10万元,减少9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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