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3-08-14 浏览量:59
深圳市福xxx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xxxx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304民初18716号
案 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10月16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8716号
原告深圳市福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xxxx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钟某忠,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锋,北京市xx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xxx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廖劲锋
人民陪审员 郭丙英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雯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