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3-07-24 浏览量:100
童某红与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307民初17342号
案 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15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7342号
原告童某红。
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城。
被告陈某先,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童某红与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双方签订的《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诉讼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承租深圳市XX妇幼玩具批发城一商铺,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人民法院诉讼。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解除了双方于2014年7月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约定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租金265715元,双方因履行租赁合同及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租赁商铺所在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某先、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约定被告陈某先对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中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因本协议产生诉讼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管辖作出约定的文书有三份,即《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和《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因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中已解除了《商铺租赁合同》,故本案中有效的管辖约定应为《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约定的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和《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约定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福田区人民法院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认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约定的管辖有两个,即本院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先向有管辖权的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某先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