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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x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3-06-13  浏览量:130

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x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391民初2245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91民初2245号

原告: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号**栋**室(入驻深圳市前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萍,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朴,北京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某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律师,某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北京市xx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灿朴、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62500元;2、判令原告仅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0元;3、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7361.64元;4、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双方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无争议,其他事项双方均有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7年2月16日。

二、工作岗位及:副总经理(运营副总)。

三、工作内容:原告主张被告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的审核签订、资金使用等),还对拟招聘人员的工资、岗位确定,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原告就上述主张公司提交了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xx管理架构、总经理与xxx往来邮件、备用金申请表等作为证据。被告对副总经理岗位职责、xx管理架构不予认可,对“总经理与xxx往来邮件”及“备用金申请表”予以认可,但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称其主要负责为公司组建团队,包括面试、市场部推某宣传,面试合格的人员就与行政专员徐某飞对接,由徐某飞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盖章并保管公章的是焦某萍;被告不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岗位职责等证据系其单方制作,并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被告也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交有双方均确认的岗位职责约定的证据。原告公司有专门的岗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工作内容包含了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四、被告的工资标准:原告称被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500元,每月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领取工资需在工资条上签名确认。对此,原告提交了工资条(没有被告签名)、付款回单(摘要为工资或其他)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确认,称双方口头约定其月薪为25000元,且原告也是按此标准向其支付工资至2017年4月。对此,被告提交了其银行流水、聘请意向函(经当庭登录被告电子邮箱展示,其中明确约定被告工资为每月25000元)作为证据。被告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情况如下:2月共计10261.67元;3月共计24970元,包括4月6日支付的20630元和2017年4月10日支付的4340元;4月共计24585.42元,包括有2017年5月5日支付的5085.42元及当天支付的19500元。原告对被告的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对聘请意向函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从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的工资情况看,与原告提交的工资条及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明显不符,原告辩称银行流水中部分备注为“工资”的款项包含了报销款,但原告并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原告辩称被告当庭展示的聘请意向函不是原告向被告发放,但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每月25000元予以采纳。

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称从被告与原告的工作人员徐某飞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已将劳动合同交给被告签订,但因被告自己的原因故意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则称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实际上徐某飞交给被告的是两份没有填写任何姓名、工资标准、岗位、职责、期限等的空白合同样本,这样的劳动合同是任何人也不会签订的。对此,原告称行政人员对于被告的工资及相应的合同期限并不清楚,所以空白部分是由被告填写,被告清楚他的薪资和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按入职时双方谈好的填写完成后,被告可以让保管公章人员盖章;原告给了两份空白合同给被告后,被告没有回复也没有向其上级总经理提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交付两份空白合同给劳动者,由被告自行填写劳动合同的薪资、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条款,实际上原告并未明确作出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称系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六、离职时间:2017年5月31日。

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如上所述,原告称被告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却故意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的情况下,原告亦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入职,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500元(25000元/月÷30天×15天+25000+25000元)

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对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应以工资标准每月5500元为计算基数。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0元,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

九、关于被告2017年5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17年5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原告已向被告发放工资共4579.67元,故原告应按被告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被告现主张扣除社保415元、5月27日病假工资344.83元、5月30日、31日未提供劳动的工资2298.86元后,原告还应向其支付工资17361.64元,原告对此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361.64元。

十、仲裁请求:1、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500元;2、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元;3、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25000元;4、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7908元。

十一、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500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5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361.64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x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500元;

二、原告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x经济补偿金12500元;

三、原告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x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361.64元;

四、驳回原告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深圳)移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桐

书记员  杜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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