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3-06-02 浏览量:164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307民初19550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某华,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边立群,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二孟某光,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原告曾某华与被告边某群、孟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6月3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在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预交期内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华在案件受理期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则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慧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其他
环境保护
涉外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