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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3-06-02  浏览量:164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307民初19550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某华,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边立群,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二孟某光,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原告曾某华与被告边某群、孟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6月3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在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预交期内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华在案件受理期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则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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