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辉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纠纷,诉讼需谨慎
来源:李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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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叶某与台州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叶某向台州某公司购买商品房及车位,该房屋总价为 524万余元。后叶某根据台州某公司的通知到现场收房时发现,交付情况与购买时的宣传画册不符,现场交付的房屋后门有不在规划内的石柱门头。叶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 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台州某公司私自更改规划,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已构违约,故要求台州某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及按全部价款的2%的违约金。

办案经过:台州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本律师结合叶某诉讼证据及事实与对方律师多次发表意见,认为台州某公司未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景观工程的相关图纸不属于总平面图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规划许可证的报批事项,故本案中不存在台州某公司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情形。同时该瑕疵也远远达不到房屋使用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叶某诉求应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法院支持本律师观点,判决驳回叶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叶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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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嘉辉
  • 执业律所:
    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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