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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玉,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

作者:杨明秋  更新时间 : 2022-10-10  浏览量:705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鲁0202执异211号

裁判日期: 2021.06.03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申请人郭某玉,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系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律师,系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王某国,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玉向本院提出变更申

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确认函。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6日,本院做出(2019)鲁0202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王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袁某借款本金477500元、利息21487.5元;二、王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袁某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王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袁某支付逾期利息(以477500元

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15000元,应自逾期利息 中扣减);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金额,袁某有权以王某国抵押的鲁(2017)青岛市 不动产证明第0078121号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袁某的 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袁某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鲁0202执2417号。 2020年12月12日,申请人郭某玉与申请执行人袁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

袁某将其享有的对被执行人王某国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郭某玉。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玉与申请执行人袁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做出的(2019)鲁0202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 行人袁某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郭某玉,申请人郭某玉申请变更为(2020)鲁0202执2417号案件 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郭某玉为(2020)鲁0202执241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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