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梅,栾某丽等民事一审民事
作者:杨明秋 更新时间 : 2022-10-10 浏览量:94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鲁0211民初8958号
裁判日期: 2021.06.30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梅,女,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律师,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丽,女,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第三人:周某,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张某梅与被告栾某丽、第三人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张某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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