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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引诱场外配资炒股,平台涉嫌诈骗报警未果,法院移交公安机关

来源:郭威  更新时间:2022-04-20 17:59  浏览量:589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胡某于2017年9月经介绍,与广州某资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谭某相识。在没有任何风险提示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情况下,谭某以能获得高额利润回报为由,引诱当事人胡某进行配资加杠杆炒股。当事人胡某与广州某资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却约定胡某将款项支付至谭某个人银行账号,再由谭某向胡某提供的指定交易软件平台,由当事人胡某在该平台进行股票交易。双方就股票交易设置了预警线及平仓线。

当事人胡某在2017年至2021年间共向谭某转账款项500万余元,由谭某向当事人转账的款项则为200多万元,中间亏空达300万元。2021年9月,当事人因保证金问题与谭某发生纠纷,谭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强行将当事人账号平仓,且篡改了账号密码,使得当事人无法查看账号内资金情况,遂发生纠纷。

当事人因此才通过多种途径去查看过往股票交易情况以及资金去向。在调查中发现,谭某提供的软件平台极有可能是私自开发的股票、期货的软件,在其它正规平台上根本不能查询和登陆,并且广州某资产公司以及谭某也完全没有证券业务的经营资格。

鉴于上述情形,胡某怀疑遇上诈骗,向广州越秀警方报警,但未能刑事立案。因此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

(二)案情分析

案件难度:

1、当事人与被告谭某银行流水时间跨度较大,且银行流水往来频繁;

2、当事人向谭某进行炒股投资的款项还包括有其亲属的资金,款项构成较为复杂;

3、交易软件平台已无法登录,无法了解股票交易明细情况。

法律关系分析:

1、当事人与广州某资产公司签订了名为委托理财合同的场外配资合同,双方可能建立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无效合同关系;

2、被告谭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其从事场外配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3、股票交易可能未实际进行,或者实际交易金额与当事人支付的金额不符,同时谭某就此取得高额的利息和回扣收入,可能涉嫌诈骗。

二、案件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采取一是打合同无效的策略,进而达到被告返还差额300万元的目的,二是被告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请求法院审查移送公安机关的策略。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第二个意见,认为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且根据原告胡某诉请和被告抗辩以及现有材料反映,被告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裁定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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