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胜诉案例房屋在行政复议期间被强制拆除,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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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S先生在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XX路XX号有一处门面房,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因门面房建筑面积较大,且周边门面房交易单价较高,S先生初步估算的补偿金额不低。但拆迁方却从门面房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方面做起了文章,将补偿标准压得十分低。S先生自然拒绝接受,但他没想到,一盘拆违大棋已然酝酿开来。

2020年8月4日,黄石市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S先生于2020年8月7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S先生承担。有一定法律意识的S先生及时委托黄律师团队依法救济权利。2020年8月5日,黄律师团队帮助S先生向下陆区人民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前述《限期拆除通知书》。

2020年8月21日上午,S先生发现门面房已经全部被拆毁,室内物品被直接埋于废墟下。行政复议尚在进行中,房屋却已连夜被拆除,S先生气愤难平,随后委托黄律师团队就强拆行为直接提起了确认违法之诉。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11月17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答辩阶段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在开庭之前却拿出了一摞证明材料,试图证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与S先生一同出庭的黄律师直指核心——被告下陆城管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强拆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被诉强拆行为无相应证据。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一方主张:涉案房屋本质上为违法建筑,在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其通过巡查发现涉案房屋为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通过现场拍照、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对知晓房屋情况的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程序正当,且已按法定程序确认了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故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就房屋无证的问题,黄律师针对性回应有其特定历史背景:涉案门面房的建造并非原告擅自进行,而是因为原告等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被征收、未获安置,政府各部门协调建设该批商贸用房,用于帮助原告等失地农民解决生计问题。由于土地是征地时的建设单位协调让渡而来,故原告等村民无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但政府各部门协助原告等村民办理了工商、税务、卫生、用水、供电等手续。至被告实施拆除行为时,门面房已经营使用多年,在此期间还被政府评定为黄石优秀美食创业街。因此,被告简单以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认定“违建”不符合事实情况。

此外,黄律师还指出,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被告实施强拆行为时,《限期拆除通知书》尚在复议审查期间,在此背景下强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法定救济期限内不得强制拆除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在拆除过程中,被告并未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将所有室内物品损毁在废墟里,人为扩大了原告的财产损害范围和程度。此外,原告商铺已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原告正就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因补偿安置存在争议尚未签约。被告在此时点突然强拆房屋,有明显的逼迁嫌疑。

胜诉裁判:

2021年6月2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并未经法定程序履行事先催告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确认被告黄石市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原告S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未经登记的的无证建筑,并不尽然是违法建筑。认定违建,需要经过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并认定。对于确有历史遗留问题,并非因被征收人过错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通过合理征收补偿安置的路径稳妥解决,而不能在明明已经纳入拆迁范围、确定有补偿方案的前提下简单以无证为由作为违法建筑拆除。实践中,有的地方基层执法机关会介入拆迁,对达不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启动拆违执法,而且试图通过强制拆违的捷径达到净地的目的,这种做法无疑将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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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艳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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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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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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