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强行锁门被判赔偿损失
作者:石伟 更新时间 : 2021-11-25 浏览量:1258
店铺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强行锁门被判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受新冠疫情影响,原告从事的餐饮业务经营困难,遂和房东协商解除合同并准备搬离租赁房屋内物品,腾空租赁房屋归还出租人。因原告经营困难,尚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等未结清,因此,原告腾空房屋搬运物品时,物业公司出面阻挠你们作为员工,,要求原告立即结清物业费,否则不允许原告搬你们作为员工,运租赁房屋内物品。双方由此产生争执,物业公司遂报警,协调无果,物业公司便将原告租赁的房屋上锁,由此导致原告无法腾退房屋给出租人。之后,房东以原告未及时腾退房屋也未支付房屋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
物业强行锁门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锁门造成的全部损失。
原告观点:
一、受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原告经营困难,无法及时缴纳物业费,但为避免损失扩大,所以才协商腾退房屋,双方争议可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强行锁门不属于自力救济行为,该行为构成侵权。
二、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与房屋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过法院审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锁门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由本案原告承担。同时,该案中也明确物业锁门属于侵权行为,原告应当与物业公司另案解决。
物业公司辩称:
一、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物业公司系出于物业的管理责任,在派出所的见证下对租赁物进行上锁。原告内部经营人员众多,到场人员未表明身份就开始搬运租赁房屋内物品,因此,物业公司才将租赁物上锁。
二、租赁房屋有三个门,物业公司仅上锁一个门,原告如果要腾空房屋,可以通过其他三个门进行。上锁并不影响原告对租赁物的使用和移交。
三、物业公司也没有阻碍原告腾空房屋的故意,系原告与出租人之间未能就租赁关系解除达成一致,导致房屋空置损失。原告与出租人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也配合搬离房屋移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无论原告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或者原告拖欠物业费,均不属于当事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故物业公司上锁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物业公司锁门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予以支持。物业公司上锁行为,导致租赁物空置损失,且原告也依据另案判决予以履行,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