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耕地建房认定违建不合法,行政诉讼来纠正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浏览量:234

文/乔铭炜

案件回放:

C先生是L区北港街道稻池村村民,世代居住于此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L区人民政府因打造“宝诚汽车主题小镇”需征收C先生之土地及地上房屋,因补偿安置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且L区政府未与C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3月23日L区政府向C先生送达了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并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之相关规定限C先生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复土地原貌。C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并对L区政府是否有权下达通知书存在疑问,遂四处寻求律师的帮助,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团队王立志律师。王律师对这类的政府违法行为已经司空见惯,处理起来可以说是手到擒来,很快就帮助C先生找到了政府的违法点。

● 处罚行为违法,通知终被撤销

王立志律师认为,C先生此案的争议焦点是L区政府是否具有认定耕地范围内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L区政府所作《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中的处罚依据在于——“C先生未经合法审批,自行在稻池村耕地上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因此,L区政府不具有认定耕地上建设房屋为违法建筑物的法定职权。

除了处罚“名不正言不顺”以外,王律师还发现L区政府实施处罚行为时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诸多情形,比如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全面调查取证、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因诉点识别准确,王立志律师帮助委托人诉讼得直,获一审判决胜诉。


律师说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应由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对象,则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目的,不仅应当体现制裁性,还应当过罚相当、体现教育性。倘若行政处罚的作出缺乏执法职权,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就无法保障其公信力,不能使老百姓信服。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教育的普及、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们已经不再奉行红头文件必合法的理念,转而对突破权力边界、越权执法或非经法定程序执法的行政行为有了甄别概念,并付诸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公力救济行为。当然,有的行政处罚行为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不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由黄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艳律师咨询。
黄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94号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州园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艳
  • 执业律所:
    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94号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州园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