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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购房,是否算是遗产?

作者:刘君  更新时间 : 2021-10-07  浏览量:225

      大家都知道,房改房购房时是可以折抵工齡的,有的甚至可以折抵已死亡配偶的工龄,那么折抵的这部分工齡能否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来继承呢?请大家和我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6年3月份本律师接到了张琦来自美国的长途咨询电话,原来张琦父亲的名下也有一处房改房,并且购房时还折抵了张琦已故母亲的工齡,谁知现在因为这套房改房产生了麻烦!到底是什么麻烦呢?

       这话还要从头说起,原来张琦父母婚后共生育张平、张琦两女。张琦大学毕业后与父母在一个单位工作,当时因为还有老人在,单位考虑到老中青三代的情况,分给了一处三居室,一家人幸福地生活。可惜的是1988年母亲因病去世后,而后张琦也远走美国,家里就剩下老父亲一个人,很是孤单。1991年父亲再婚子,姐妹俩很高兴,父亲终于有伴了,而且继母跟姐妹俩相处的都很好。生活还算和美。

       1992年开始房改了,张琦父亲就用了之前的存款、并且折算了工齡就把单位分的三居室买了下来,登记在父亲名下。

       时光荏苒,转眼二十多年过去, 到2015年张琦的父亲因病去世,继母拿出父亲的遗嘱,要求独自继承房屋。  张琦当然不同意啊,要知道家当年这处房产可是分给父母两个人的,更何况买房的时候还使用了母亲的工龄呢?但是继母王桂英说了,这房子买的时候你们母亲已经不在了,这房子跟你们的母亲一点关系都没有。这张琦就不明白了,难道这房子真的跟母亲没有关系吗?双方僵持不下时,继母一纸诉状把姐妹俩告到朝阳法院,远在美国的张琦接到法院的传票就给律师打来咨询电话。

       律师告知张琦,此案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个就是遗嘱的效力问题,这个好解决,只要审查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可以了,而难点在于工龄购房问题。因为当时对于工齡购房咱们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折抵的工齡作为一种福利是针对的是生者、是购房者,跟折算谁的工齡没有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折抵工齡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少交钱啊,那么这部分拆抵的工龄代表着什么?代表着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自然可以作为遗产来处理。但是具体代表多少遗产,还要看政策,具体折算了多少钱。当然这就属于细节性的问题了。

       后来律师接受了张琦的委托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张琦父亲的购房档案,这档案就说明问题了,档案里面清楚地记载了当年张琦父亲购房时的政策、享受的优惠条件以及付款的情况。根据档案记载,张琦父亲当年买房的时候是标准价购房。什么叫标准价购房?就是交较少的钱,取得的是部分产权,需要补交差价款以后,才能享受按成本价购房的待遇。成本价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全部的产权。而1995年时就有这么一个政策,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这个政策好啊,于是在1996年张琦父亲向单位提交申请,申请变更为成本价购房,并在后面附上了《职工及配偶工龄情况证明》,证明记载了张琦母亲购房前工作时间是从1955年至1988年。在另一份《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中》张琦的父亲亲笔书写购房时已经使用了原配偶(即张琦母亲)的工龄。

      显而易见,张琦父亲所免交的差价款是哪来的?是折算张琦母亲的工龄来的,那么少交的这部分钱,就是拆抵工龄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那自然应作为张琦母亲的遗产来处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律师提出的意见,在2018年3月份判决,房产归继母所有、但是需要在六个月内按评估价格的10%各支付张平、张琦各50万元,逾期房屋按份共有,继母占80%份额,两姐妹各占10%。

       需要指出的是,在裁判文书中,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工龄购房部分为遗产,仅是说考虑到张琦父亲在购房时,因张琦母亲的身份和工龄获得了实际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应对张琦母亲的继承人进行补偿。这也是因为当时对于工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的。那么在2018年6月11日新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福利的,该政策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日后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

     (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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