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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学历入职,劳动合同有效吗?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21-05-21  浏览量:628

问题:员工入职填写的学历为本科,工作一年后,查出学历并非本科,老板认为员工不诚信,想辞退员工。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这个理由看似有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结果未必如此。

笔者代理过一个员工的案件,公司认为员工学历造假,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但我们认为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对于学历没有提出特别要求,没有向员工提出了解相关情况,也没有告知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是基于学历信息的真实性,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员工不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有效。

想要使用以上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也即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在特定信息真实的基础上的,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对特定信息并没有提出要求,即便员工在该信息上有虚假,并不构成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欺诈。

这里涉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的问题,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也即招用劳动者时,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及用人单位的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情况,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对于劳动者的学历,用人单位在招用时应当主动要求劳动者告知,并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基于学历的真实性。如果在招用时没有主动要求劳动者告知,也没有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基于学历的真实性,即使劳动者学历是虚假的,也不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5年4月24日,王某与公司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王某原任公司人事总监,2016年后任副总裁。

庭审中,公司提交某大学档案证明一份,证明王某提供的某大学的毕业证书是虚假、伪造的,该毕业证书编号、院长名称是假的,且某大学没有法律专业。

王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公司在录用时没有告知王某有何学历要求,更没有指出一定要是某大学本科学历才可以担任人事总监一职。

公司在庭审时陈述,其对王某的工作履历都没有做过背景调查,当时是充分相信王某填写的入职信息。

【法院认为】

关于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该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告知有关情况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对于劳动者而言,该义务是任意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如果提出告知的权利,则劳动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就没有必要告知。

该义务性质不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就有所不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劳动者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主张告知有关情况,则只能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不能认定劳动者有欺诈行为。

也就是说劳动者持虚假文凭应聘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首先,需要明确学历对于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是否能够符合特定岗位要求并决定录用该员工时,确实属于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所持的虚假学历证书是公司决定录用的重要因素。

其次,学历与能力并不等同,在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上,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劳动者在就业简介上对自己的学历载明通常比较简单,用人单位对学历问题的审查相对比较便利,若用人单位自身不审查相关凭证而相信劳动者的自我陈述,此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欺诈。

2015年4月15日,王某入职公司任人事总监,双方签订了《南京市劳动合同》及《协议》,明确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日为培训考核期。结合公司在二审时陈述,公司未尽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

从本案案情来看,王某顺利通过了公司的考核期,并于2016年后被任命为公司副总裁。也就是说,王某虽持虚假学历证书获得了公司人事总监的工作,但在工作中,王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已很好适应了工作环境及工作要求,公司也并未发现其有任何的不足之处。

最后,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或者提出解除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作出,事后不得随意以此为由对抗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王某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以其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双方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且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才去审查王某的学历虚假问题。

如前所述,现公司因王某的学历证书问题,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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