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昕律师办理特大网络投资外汇诈骗案认定当事人从犯获减轻处罚
作者:王志昕 更新时间 : 2021-04-13 浏览量:1135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份,盛某甲在与上线(在逃)商议后,由上线提供诈骗app、收款账号及相应资源,盛某甲召集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厉某某等4人为团伙主要成员,张某乙、盛某乙等13人为一般成员,同时组成了数个诈骗小组和客服。其中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厉某某等4人分别是4个小组的组长,一般成员中有6人系张某甲小组的成员,一般成员中张某乙、盛某乙二人系该团伙平台“客服”。
上述人员通过微信冒充水果商家发送出售优惠水果的广告,吸引人员添加微信好友完成“吸粉”,并在微信朋友圈推送虚假的投资信息,吸引被害人下载虚假的投资APP,后平台客服以充值入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
盛某甲在按照诈骗金额45%比例获得提成后,将其中30%的提成分给各小组,由各小组长再进行分配。至2020年3月21日止,该团伙共骗得62名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累计人民币4002877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涉案金额人民币74942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共62起(略)(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侦查机关以盛某甲、陈某甲、张某甲等18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甲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在起诉意见书中的排序为第3位,并且全案没有划分主从犯。
张某甲家属委托了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王志昕律师作为张某甲的辩护人。
辩护策略和观点:
2018年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至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高达百分之九十几,而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几。为此,辩护律师要根据形势变化,做好认罪认罚背景下的律师辩护工作,及时调整辩护策略,高度重视审前辩护,积极在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灵活和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为张某甲及其家属分析了认罪认罚的规定和利弊后,张某甲有意选择认罪认罚。
张某甲的涉案金额在诈骗罪中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法定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张某甲并没有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无法找到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则最低也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怎么破?案件的突破点在于主张认定张某甲属于从犯,依法争取减轻处罚。但张某甲属于仅次于盛某甲的诈骗小组组长,不是一般的业务员,认定从犯的难度较大,下来看看律师怎么在认罪认罚背景下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审前辩护:
第一步,对案件证据体系和定性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抗辩。
辩护律师必须充分吃透案件,尖锐地指出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法律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形成足以让承办检察官“担心”的对抗式辩护意见,提交承办检察官参考,尽可能地触动到检察官的自由心证。下来,辩护律师要灵活运用“以辩促谈”技巧,为和检察官的量刑协商争取充分、有效的从宽量刑“筹码”。如承办检察官不能基于“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作出一定的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将进行足够“分量”的对抗式辩护;如承办检察官基于“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和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对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辩护律师将放弃部分甚至全部对抗式辩护意见。
律师在和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当面沟通中,指出本案控方的证据本身及证据体系存在以下诸多问题,发表了以下对抗式辩护意见:
1、本案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超过24小时,在看守所这个规定的办案场所之外讯问各嫌疑人所形成的供述和辩解,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可能性,这部分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合法性存疑,应依法予以排除。
2、本案中各嫌疑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并没有依法收集作为证据提交;各被害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要么没有收集作为证据提交,要么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收集的这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保证,不能排除篡改、伪造的可能性。
3、嫌疑人和被害人来源于手机微信、支付宝的这部分供述和陈述依法属于传来证据,这部分供述和陈述同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4、本案各被害人钱款被骗和各嫌疑人取得钱款两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认定各嫌疑人取得的钱款就是各被害人被骗钱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合以上证据存在的问题,本案控方的证据体系是否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请检察官依法、谨慎审核。如证据能指控,但部分事实和情节存疑,存在一定瑕疵,应按照“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依法对张某甲等嫌疑人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步,围绕张某甲属于从犯依法应该减轻处罚展开针对性辩护。
1、从组织架构上看,本案实际上系一个诈骗犯罪团伙只被打掉了一个分支的情况,通俗地理解就是相当于一颗大树被砍去一个树枝的情况。盛某甲上线及其背后团队就是这颗大树的根基和树干;盛某甲算是树干上的一个大树枝;张某甲只能算是依附在大树枝上的一个小树枝而已。相对于整个大树而言,大树枝上的一个小树枝只能算是大树的次要部分。那么,张某甲在整个诈骗团伙只能算是次要部分,属于起着次要作用的从犯。
2、从所起作用上看,本案诈骗的构思流程设计、诈骗微信的推广、话术的设计、投资APP的制作、诈骗资金收取分配等等诈骗行为的核心关键部分均是由盛某甲及其上线所为,张某甲并没有参与,张某甲只是按照盛某甲及其上线设计好的流程从事诈骗活动,起着次要作用。
3、从诈骗金额提出比例上看,盛某甲上线提成55%,占比较大;张某甲只提成百分之十几,占比较小。
案件结果:
起诉书认定张某甲属于从犯;检察官和辩护人、嫌疑人协商达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上述量刑建议,减轻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8年6个月。
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