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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强制续签格式劳动合同,裁决支付经济补偿86220元

作者:靳舟杰  更新时间 : 2021-04-10  浏览量:910

一、案件概况

小嘉就职于某美股上市公司,3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9月12日到期。到期前,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与小嘉进行了协商,但是,小嘉发现新的劳动合同模板有很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工作地点由上海变更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等公司有办公机构或业务活动的城市”;改变了劳动报酬的约定,由标准月工资变更为基本工资中包括了保密费用、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津贴和补贴;而且,续签的劳动合同版本增加了劳动合同转签的约定,公司因集团发展需要员工不特定的转签于集团内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员工理解并愿意配合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各项不特定的转签事宜。员工在转签期间的所有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地点/岗位/内容、绩效考核等等均以转签后主体规定为主;员工理解并确认,不会因此再向公司主张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补偿、赔偿等。

小嘉就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希望按照原劳动合同进行续签。但是,公司以格式合同为由,不同意修改。最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愿支付经济补偿。


二、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用人单位是否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这部分判断标准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判断,即合同主体、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如果续签劳动合同改变或降低了原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劳动者可以拒绝续签,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滥用自主经营权,强制员工签订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此版本续签合同,将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的风险。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单位即以员工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代理劳动者一方分两步考虑。在全面了解合同续签的过程后,抓住了公司只在内部管理系统中推送了有效期为七天的电子合同的致命漏洞,其无法证明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进行续签。之后提供的纸质合同模板是在发出解除通知后提供的,亦存在上述不合理之处。最终裁判结果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三、裁判结果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6220元。


四、律师有感

1、用人单位有权行使自主管理权,但是不能滥用。本案中单位作为上市公司,制定如此格式劳动合同强迫员工接受,实在是降低了企业的评价,影响企业声誉。

2、笔者相信单位作为上市公司,肯定是知道格式劳动合同的不合理之处,仍然要求员工续签,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最终的结果也只是支付本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可见其侵害劳动者权利成本之低。

3、期望更多的劳动者像本案的当事人一样说不,否则就是助长恶劣行为,最终损害的是我们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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