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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合作关系,一方突然不愿意支付货款,最终通过庭审要回钱款

作者:黄建清  更新时间 : 2020-11-17  浏览量:29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JG酒店商贸公司采购蔬菜、水果、蛋类食品,合同约定以月计算货款,对账无误后,商贸公司JG酒店开具发票,JG酒店付款。但截至现在JG酒店尚欠712760.87元货款未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2760.87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JG酒店发表答辩意见称,认可与商贸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因JG酒店人员变动,具体拖欠的货款应由商贸公司举证证明。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有诉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期限内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了相应蔬菜、水果、蛋类食品。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在被告长期未支付大部分款项的情形下,于20186月停止供货,与被告解除合同,该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支付已供货的货款及其利息,属于其损失范畴。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12760.87元,并支付自2018623日开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裁判结果

1、被告JG酒店支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712760.87元;

2被告JG酒店712760.87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商贸公司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4元、保全费4084元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案件只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而主要涉及的合同法知识有:(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当事人也是和被告是长期合作关系,本应该通过协商就能解决的事情,但是因为当事人多次催要货款,被告都不愿意支付货款。后来当事人才找到本律师,通过诉讼的手段收回自己的货款。而律师在听了当事人的诉求和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的证据,就指导和帮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便法院判决过后能够执行。律师也查看相关的案例,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为上庭做充分准备,最终在庭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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