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涵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商追回巨额工程款
来源:王一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量:690

一审由四川当地律师代理,结果为因案件开发商盖“假公章”且董事长涉刑而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当事人找到了我们,代理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不涉刑,指令原基层法院审理。该基层法院接受指令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由央企中铁支付工程款

案情:

四川某公司(我方当事人)与中铁局(为央企,背景深厚,实力强大)因某建设工程项目达成协议:中铁某局系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分包给我方当事人部分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合同履行前,我方即向对方指定的建某商贸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事后迟迟未通知我方进场施工,经调查才发现中铁某局并未承建该项目,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

一审过程中,中铁某局主张合同上对方的印章是假章(非公安机关备案章),故本合同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由于其签订合同时的法定代表人现已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时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记载:“刘某某(对方法定代表人)采取编造虚假项目和虚假工程的方式,冒用或者伪造印章,以建某公司或者中铁某局、成都工程公司的名义骗取工程保证金”。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指定我大队接受上述移交的犯罪线索,并按侦查,现该案正在侦查中。由此可见,被告将该行为推给了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认为这是其个人的诈骗行为,与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刑,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后来在我们的代理下,抢时间提起了上诉。并多次实地调查、走访,查找到了大量类似案件,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得到了诸多有利信息,顺藤摸瓜,找到了决定性证据、案例,在我们的努力下,二审中级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涉刑,遂指令基层法院审理本案。实体审理中,在我们的旁征博引、努力辩论下,法官采纳了我们的观点:签合同的相对方无义务审查印章是否系公安部门备案章,且由于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故本案合同成立,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建某公司因出借账户,应承担连带责任,中铁某局总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方取得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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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涵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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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一涵
  • 执业律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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