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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予离婚,好的诉讼方案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0-09-21  浏览量:750

  1. 案情简介

  2. 原告于2019年4月3日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6月3日结婚,现原告认为被告常年不回家,不关心子女的成长,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原告据此提交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包括分居情况证明,证人证言等。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并生育有子女,属于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有矛盾,却不致感情完全破裂。


  3. 案例点评

  4. 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一般案件,其中不只要考虑法律规定及证据等客观因素,还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等主观因素,需要律师综合考虑,才能真正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吴律师代理被告,本案的关键点是如何界定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仍有恢复的可能。最终得到法官认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本案中系原告主动提起离婚,但诉求中未提及任何财产分割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如同意离婚可能会丧失主动权,对被告不利,因此在充分和被告沟通后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且判决生效后,原告再提起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充分掌握案件主动权。本案中吴律师为被告量身定制的最适合被告的诉讼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被告达到其目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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