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北京律师>朝阳区律师>怀向阳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期间一方将婚前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赠与

来源:怀向阳  更新时间:2020-05-27 18:11  浏览量:591

【案情简介】

2005年,温某(被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06年3月10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温某名下。同年10月。温某同胡某(原告)登记结婚。2010年1月8日,胡温二人签订《夫妻房屋转移协议》,协议载明:温某同意将通州区某小区温某名下的房屋转移到胡某名下,此房屋产权归胡某个人所有。当日,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胡某。后胡某因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将温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温某的夫妻关系,并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被告温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诉争房产虽登记在胡某名下,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温二人离婚,诉争房产为胡某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律师说法】

原被告所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从这份转移协议的内容来看,是一份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合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夫妻房屋转移协议》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赠与已经完成,赠与人无法撤销赠与,涉诉房屋应为胡某个人财产。被告温某辩称将房屋过户给胡某是为了表达爱意,即使变更到胡某名下也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苦于协议中明确约定产权归胡某个人所有,因此温某的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以上内容由怀向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怀向阳律师咨询。

怀向阳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99-1039-2975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