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北京律师>朝阳区律师>怀向阳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后如何处理?

来源:怀向阳  更新时间:2020-05-14 16:29  浏览量:213

下买了一套商品房,自付80万元,50万元为购房贷款。在还贷期间,齐某结识一女孩李某,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齐某希望李某能出资把贷款提前还掉,李某经与家人商量后同意出资,但要求二人举行订婚仪式。齐某和李某订婚后开始同居,李某要求齐某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齐某出于安抚女友,写了一份承诺,主要内容为:该商品房为齐某、李某共同共有,同意以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二人因此事闹得很不愉快,加之同居期间暴露出二人性格不合,二人最终分手,女方提出分割一半房产,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将齐某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同居关系是一种不被法律保护的关系,可以随时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正因如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并不能因为同居而成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同居关系并非家庭关系,所以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应理解为按份共有。但本案中,李某和齐某又签订了一个协议,即约定房产为李某和齐某共同共有,应当从其约定,因此本案房产应当为二人共同共有。

编辑提醒在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非常谨慎。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为共同生活而购置的财物,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应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若二人之间有相应约定的,则约定优先,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处理。
以本案为例,如果李某与齐某没有签订此协议,李某的50万元出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普通的债权,连普通的按份共有都算不上。所以,同居期间涉及的金钱,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此外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借款短信,微信交流记录等等,很可能一句话就能改变财产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利益。


怀向阳主任律师:盈科股权高级合伙人、民商二部主任


以上内容由怀向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怀向阳律师咨询。

怀向阳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99-1039-2975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