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张群律师亲办案例,张群律师作为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办理不当得利之诉案件一审。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案件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在委托人及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本案例将会被撤回。)
一、案情简介:
某生鲜公司委托某网络科技公司设计一个软件分销插件系统,合同具体签订的方式是由网络科技公司将盖有公章的原件扫描后发给生鲜公司,再由员工将一份复印件合同带到生鲜公司盖章,其后由公司股东曾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前期款项。
此后,曾某以合同未成立,不存在付款事由为由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网络科技公司返还相关款项,为主张其诉求,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转账凭证、律师函、一份未盖生鲜公司公章的合同。
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付款方式存在瑕疵的问题并据此作好应诉准备,提交的证据包括已生效的合同及对应的聊天记录、工作凭证。庭审答辩时强调两个关键点:一是合同以要约及承诺的方式生效,即被告获得款项拥有合法依据;二是曾某作为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或账户支付合同款项在交易习惯中存在合理性及可能性,反而是其指明合同未生效而先付款明显有悖交易逻辑。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本律师的观点,推定曾某虽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作为股东的生鲜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诉争款项为合同款项,不当得利主张不能成立,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案件小结: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同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中小企业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瑕疵,比如采用个人间转账的违规交易方式等,在合作顺利时往往不值一提,但是一旦发生争议了,这些细节均会形成法律风险,应避而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