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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化工公司与张家港某针织公司、张家港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案

作者:郑欣娜  更新时间 : 2019-11-28  浏览量:542

一、  案情简介

无锡市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与张家港市吴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公司”)自2003年便建立业务关系,无锡公司供应AB公司印染助剂等化工产品。2015年初,AB公司货款支付出现迟延和逾期情况。20155月,无锡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AB公司,要求AB公司偿还拖欠货款408689.5元,该案一审时AB公司并未出庭,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无锡公司胜诉,AB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开庭时发现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企业询证函》盖章的公司是张家港市吴氏针织有限公司。基于此,二审中双方调解,无锡公司因此错误赔偿AB公司律师费后了结。然欠款总归要收回,20161月,无锡公司起诉AC公司并进行财产保全,然AC公司名下并无任何财产,法定代表人也了无音讯,如果这样走下去,案件胜诉了也执行不到,此时案件进入僵局。现实中的李逵和李鬼案让无锡公司极为气愤和疑惑!无锡公司总部不服,重新寻找专业律师介入,经层层筛选,最后确定由张旭光律师团队介入该案。张律师、郑律师介入该案后,发现AB公司和AC公司有人格混同的嫌疑,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张律师团队调取多方面证明双数两公司混同的证据并最终为无锡公司追回损失。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历时近五年,张旭光律师团队利用法律武器和自己的专业知识,正当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二、调查与处理

通过无锡公司描述,张家港某针织公司(简称“针织公司”)、张家港某纺织公司(简称“纺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问题。具体为:

1.二名称相似度极高,且均突出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姓氏,容易引起误认;

2.二公司人员(组织机构)混同。

根据二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陆某属于纺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同时又是针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二公司股东虽不交叉,但针织公司原始股东既在针织公司任职,又是纺织公司的注册股东。

送货单上收货单位无论是针织公司还是纺织公司,签收人(严某、肖某、张某、徐某、刘某、张某2、郭某、周某、张某3、赵某等)都是纺织公司人员。2.4吴某是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时又是针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助剂的采购和付款均由吴某说了算(证据5-1录音中有明确的体现)。2.5社保部门查询,收货人员中大部分在纺织公司缴费社保,针织公司并未开立社保账户;

3.二公司业务混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针织公司的业务范围为针纺织品、纺织原料、化工原料购销,其经营范围正好涵盖了AB公司生产所需原料的采购及成品的销售。纺织公司与针织公司工商档案中对外登记的电话号码、邮箱都是一致的,开票信息中的电话号码也都是纺织公司的。

4.二公司财产混同。

工商内档显示,针织公司形式上租用纺织公司的房屋用于办公,两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

二公司共用仓库,二公司签收的送货单,收货地点均在纺织公司的住所地。

针织公司支付无锡公司货款均是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大部分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纺织公司,收款人为针织公司,针织公司再背书给无锡公司。

另,公司存在公章混用的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基本证明了公司存在名称、人员、财产和业务混同情形。


三、法律分析

(一)案件争议焦点:经过审理,一审法院确定两个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二公司是否构成任何混同,纺织公司是否需要对针织公司结欠无锡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本律师团队观点

(一)不构成重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不一样。前诉(2015)新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锡商终字00826号民事调解书上的双方当事人是无锡公司和纺织公司,本案的当事人是无锡公司和纺织公司、针织公司,很明显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

2.诉讼标的不同。前诉的诉讼标的是无锡公司和纺织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诉讼标的是无锡公司和针织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纺织公司和针织公司的人格混同关系。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也存在明显不同。

3.诉讼请求基础亦不同。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纺织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支付货款。本案诉讼请求是要求针织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支付货款,纺织公司基于公司人格混同对针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次起诉要求纺织公司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不同。

4.前诉与本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同。

(二)公司构成人格混同,纺织公司应当对针织公司结欠无锡公司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二公司业务混同,两家公司均可经营印染助剂采购销售,且针织公司采购助剂的实际使用人均为纺织公司。相当于纺织公司将其原有的采购部门单独注册了一家公司,但其并没有独立经营,采购原材料直接给纺织公司使用。

2.二公司人员混同,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完全混同,办公地址同一,工商注册和变更、采购、货物收取、付款均是同一班人马,属于典型的“一班人马两块牌子”。

3.二公司财务混同,两家公司共用一个会计,且存在公章共管、混用和大量非正常大金额往来的情况,针织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完全丧失了财产独立性。


五、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针织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公司货款408689.5元及利息。纺织公司对针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法院支持了无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 律师建议:虽然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但其中反映出的应收账款管理上的问题确是值得重视的。应收账款出现问题,无非是几个方面,一是客户信用问题,客户信用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变化,因此客户的信用管理应当是动态的,对客户的信用应当随时关注,客户信用一旦出现异常信号,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重新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二是合同条款问题,这属于合同审查问题,公司通过长期接触市场,掌握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可以设计不同的合同条款以规避条款风险,同时根据客户的不同信用情况可以进行个性化的条款设计。三是合同履行管理问题,合同的生命力就在于履行,再好的合同条款如果不能履行到位,都会出现风险。在对整个交易流程及合同条款熟知的情况下,切实履行好己方义务,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非常重要,一旦对方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之情形,应当提起高度重,搞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对方不能按约履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或相应的留证工作。四是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应收账款一旦出现逾期,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是口头催收还是书面催收,是自行催收还是诉讼催收,是立即催收还是可以暂缓催收,都应提前做好评估,既要考虑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又要考虑是否会出现呆坏账现象。

总的来讲,应收账款的管理,应当从源头抓起,做好过程管理,一开始就做好客户的信用管理,客户信用管理到位,后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然后做好合同条款的审查和签订,再切实做好合同履行管理,风险方能降到最低。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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