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群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段某诉李某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张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量:827

(本案为张群律师亲办案例,张群律师作为原告段某的代理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案件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在委托人及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本案例将会被撤回。)

一、案情简介:

2017年,李某向段某购买总价20余万元PVC管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段某在供货时均有让李某签署确认单。在管材供应完毕之后,双方签署相关材料确认单对数量、价格均予以确认,但李某并未如约支付相应货款。此后,基于李某拖欠货款,李某分别于2017年及2018年向段某出具《欠条》确认相关拖欠货款。截至起诉,李某仍欠部分货款。

为证事实,段某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包括确认单及欠条,主张李某支付未还货款及相关利息。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拖欠段某货款事实清楚,判令李某按期支付货款及利息。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案件小结:

该案难点在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引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释明,未签订买卖合同时可参照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及发票等,在实务中其实应理解为上述材料应尽可能备齐,同时还应考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方向,最终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由法院作出认定。

其次,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可能会被忽略或者混淆的是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本案未签订买卖合同,因此无从诉求违约金,但是逾期付款事实成立,则存在逾期利息问题,对于利息的支持依据充分,但起算时间亦应引起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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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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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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