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涉案专利授权公文本限定数值B在-30度至+30度的范围。在无效答辩程序中,专利权方将权利要求修改为“B为-30度、大小-30度且小于0度、大于0度且小于+30度、或者+30度”,即将原来一个范围修改为二个范围和两个端点值,实际上删除了“0”度。
专利权方主张:
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技术方案为多个技术方案的组合,删除某一数值,属于对技术方案的删除,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请求方主张:
第一、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属于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其范围属于技术选择的范围,具有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具有完整性。
第二、如果数据范围技术特征限定技术方案认为属于多个技术方案的组合,基于数据范围特性,将有无数个技术方案,进而专利权方可以任选数据点进行修改,将导致技术方案的不确定性。
合议组认为:
第一、在原数据范围内任选数值点和范围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
第二、基于数据端点在说明书中有具体实施例的支持,保留数值范围端点值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
最终结果:
专利权方将B角修改为-30度或者+30度,合议组接受,并以此做为评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