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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岭|案例: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创造性,仍然可以被无效!
来源:李兆岭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9
浏览量:2315


案件内容】

近日,知识产权二部收到一件涉及电源插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及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案件特殊之处在于:针对涉案专利,专利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专利评价报告认为:所有权利要求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正是基于这份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权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接受委托后,知识产权二部首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针对涉案专利进行检索。经过检索获取多个足以影响其创造性的证据。经过仔细梳理、筛选及分析,在规定期限内补充10份现有技术证据,并组织多个证据组合。

其中,基于证据1,主张证据1公开一种电瓶车充电用的电源插头【说明书0001、0002段】,该电源插头包括插头本体1,插头本体1前端连接有插接座2(与插接座体相对应),插接座2前端座面沿左右对称设置有正负电极插接孔3、4(即电极插接孔);插接座2 顶面、底面中间位置分别设置有长槽5、6(与插接座凹槽相对应),且长槽5、6 分别沿前后方向贯通插接座2 顶面、底面(即延伸方向与插头插接方向相同);还包括压盖7(即盖板),压盖7通过其底面盖合在插接座2的顶面或底面【见说明书0010、图1、2】。

基于对比,认为: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插接座体内安装有内架,内架一端设有电极插接孔,内部具有用于安装电线接触片的空腔,内架顶面和底面均设有内架凹槽,内架凹槽延伸方向与插头插接方向相同。

证据4公开一种电源连接件,具体为一种电脑电源插头内架的改良结构,其外还覆盖一层热塑塑胶,形成电源插头,即公开的热塑塑胶形成插接座体的内容【说明书下标第4页未段】;还公开了"插接座体内安装内架,插接座体与内架形成相适应【说明书下标第4页未端】, 即公开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利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再结合证据1和证据4,可以很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保护技术方案,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进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纳了我方意见,最终基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认定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并认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案件启示

1、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仅具有参考意义,并不代表其有足够的稳定性。

2、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为了保证目标实现,可能需要准备多种证据组合,从不同角度攻击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3、对于权利方而言,即使有结论有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无效程序中,也要积极应对,不能掉心轻心,更不能有高枕无忧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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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兆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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