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玉官二审裁定书
作者:李丹 更新时间 : 2018-12-08 浏览量:213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5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郑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郑某,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以上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某,女,194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江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原审被告郑某、郑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就讼争借款是否用于日常家事、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判,即将讼争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玉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秋华
审判员 刘善治
审判员 刘 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齐晓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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