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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真的能少赔钱吗?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18-09-14  浏览量:518

【要 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工伤保险的,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案 例】

案件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812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201511日,公司与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截止日期为201648日。

201577日,笪某在夜班结束后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时公司未为笪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58月,公司为笪某补缴20157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64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笪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68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笪某为五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61124日,笪某向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公司因笪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在公司处就职,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笪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笪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院判决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分 析】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状态,因为员工刚入职没来得及办理社会保险,也有部分公司或员工本来就不想办理社会保险,恰好在这期间发生了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否用补缴工伤保险的方式减少损失呢?

一、本案分析

本案中,员工在受伤时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事后为其补缴工伤保险。按规定,补缴成功后,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发生的费用,不是新发生费用,即使补缴成功了,也不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所以是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江苏省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二、通过补缴工伤保险,可以为用人单位减少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按照以上规定,发生工伤时虽然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是在事后能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的,对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么,哪些项目是属于新发生费用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也就是说,公司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成功后,从补缴保险后新发生的很多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比如,发生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治疗、康复需要很长时间,费用可能非常惊人,如果补缴成功,这些新发生的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再如,构成伤残或工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些费用可能都是以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计算的,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很大一部分损失。

综上,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成功补缴工伤保险的,新发生的很多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减少损失,特别是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


(说明:因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性差异很大,针一同一问题,各地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处理案件时要根据当地的政策,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做出正确的判断。)

以上内容由汪正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汪正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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