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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联营合同纠纷赔偿案例
来源: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4
浏览量:2479
   本文关键词:联营;合同型联营;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预期利益。
   一、联营合同概述: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联营类型有三种: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性联营。所谓联营,就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一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
(一)法人型联营
    所谓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共同出资,组建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也称紧密型联营。
(二)合伙型联营
    所谓合伙型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根据联营合同(联营协议)的约定,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用各自的财产承担风险的方式所进行的联营。也称半紧密型联营。
(三)合同型联营
    所谓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也称协作型联营、松散型联营。
本文所探讨的是合同型联营。
    二、案例简介:
    2004年4月-2005年4月期间,北京某广告公司与北京某报社合作开展健康行业市场广告推广业务,北京某广告公司投入400万元启动费,双方合作两个月左右,北京某报社停止与广告公司的合作,但未出具解除合同通知。合作合同期满后,某广告公司初步测算,某报社健康行业广告收入1500多万元,应分配给广告公司利益630多万元。但某报社认为,双方实际仅合作两个月,广告公司未引进足够的客户,大部分客户都是报社原来的老客户,遂不同意广告公司的请求。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广告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报社给付其利益分成636万元以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报社承担。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合作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从双方签订合作期限之日起,报社委托广告公司负责健康行业广告市场的经营工作,广告公司完成健康行业的经营指标为800万元。对于健康行业客户刊登广告,可以通过报社办理刊登手续,也可通过广告公司代理刊登。凡此项目范围内客户的广告收入均包括在广告公司的任务指标中。当完成双方确定的任务指标800万元时,双方商定超过800万元的部分:报社收取的该项目广告款金额的80%以支票形式付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收取的该项目广告款金额的20%以支票的形式付给报社,双方同意此项费用的支付期为广告刊出后第二个月15日之前。如在合同期限内,经双方确认未完成规定的总任务指标时,不足部分由广告公司补足。根据上述约定,应当得出以下结论,即在合同期内,健康行业的广告市场全面由广告公司负责,任务指标为800万元。如能完成800万元,超过部分双方按二八分成,如不能完成800万元,不足部分由广告公司补足。无论客户通过广告公司代理刊登还是直接由报社刊登,广告收入均纳入到广告公司的任务指标内。根据广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截止到2005年4月30日,健康行业的广告收入总额为15960160元,广告公司已经完成了800万元的任务指标。现广告公司要求分得超过800万元的利益分成,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报社关于广告公司未完成任务指标,其余广告收入与广告公司无关的抗辩理由,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报社未按期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分成款,因此应承担该部分款项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故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于是,法院判决报社给付广告公司636万元的利益分成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中院判决后,报社向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四、案例点评:
    联营合同是实际生活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合同,纠纷往往发生在对联营合同的理解上。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对联营合同的理解各不相同,分歧意见很大。两种不同的理解所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按照广告公司的理解,报社应给付其630多万元的利益分成;而按照报社的理解,不但不用给广告公司利益分成,相反广告公司还得补足其承揽的客户广告金额不足800万元的差额部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是健康行业的广告收入是共同完成还是单方完成。从联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上来讲,健康行业的广告收入应当共同完成,即无论是报社的老客户,还是广告公司承揽的新客户,甚至报社开发的新客户,统统应纳入联营合同的收入当中。故广告公司的理解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因此支持了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退一步讲,导致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还得归咎于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的条款还不够谨慎细致,没有完全消除合同条款的歧义。如果当时签订协议时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和定义,则可能防范阻止相关争议的发生,从而及时拿回应得的利益分成,减少了不必要的纷争。司法实务中,联营合同的类型不尽相同,我们应当根据每一个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另一方面,对于报社来说,应从法律上真正理解联营合同的性质,而不应主观地随意曲解联营合同的应有之义。最后应注意的是,联营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能随意解除,违法解除一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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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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