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刘超律师,自1996年7月起执业,具有17年以上的律师实务经验。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刘超律师一直致力研究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版权)、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之精要,而且已成功办理了百起经济、民事、刑事、并购重组(股权收购)、资产尽职调查等案件,具有司法案例经验和律师实务技巧,为许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合同法领域:
    对各类合同的起草、修改有深入的认识,能够把握客户的意图与要求,在合同条款上争取相对优势。在合同订立、效力、履行、终止、违约责任、管辖权等细节方面有成功的处理经验。擅长处理著作权合同(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电视剧播映权许可合同、编剧创作合同、电影或电视剧聘用演员经纪合同、演员演艺合同等)、联营(合作)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物业合同等。
     公司法领域:
     对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治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内部控制、规范运行、风险控制、资产尽职调查、证券(股票、债券)发行与上市等法律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房地产领域:
     在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离婚房产分割、房屋继承、建筑工程、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房承租、经济适用房等法律事务方面具有深刻见解和成功案例经验。
     婚姻继承领域:
     在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债务承担、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法律专业问题方面具有成功案例处理经验。
     刑法领域:
     在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抢劫罪、绑架勒索罪、盗窃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收购赃物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妨害公务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方面均有承办案例和经验。
     服务理念: 
    刘超律师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宗旨,认真研究并理解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主要客户: 
     刘超律师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主要是国内公司(企业)及个人客户。曾为华电、建投、广电、中荣广告、富河园投资、东仑国际文化传媒、象牙堂咨询公司、东仑之星文化公司、美家美户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原房地产公司、惠民富河园房地产公司、富河园物业管理公司、中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爱饰家装饰公司、秀丝仁服装商贸公司、艺盛筑品装饰设计公司、望都鑫宇建筑安装公司、东方美业国际投资公司、艾搜联合科技公司、高见泽混凝土公司、北京城建、申杰时代机电公司、永安地源科技公司、中诚华信系统集成公司、聚金科技、鹊仲医学研究中心、国安电气、感情深餐饮公司、信达财险以及许多个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合同事务、房地产、婚姻继承、侵权纠纷、刑事辩护等部分成功案例介绍:
    1.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某报社广告经营联营合同纠纷案,一审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于北京市高级法院,广告公司均胜诉。该案广告公司主张报社版面的广告收益,双方应二八分成,而报社则认为报社版面的收益大部分来源于其老客户,与广告公司无关,且合作2个月后,双方已终止了合作。经过笔者当庭据理力争,广告公司终获630多万元的利益分成。
    2.代理沈某、杨某、蔡某、王某、李某、严某诉开发区管委会、农业海洋渔业局涉海拆迁海参赔偿行政诉讼案,二审胜诉,历经曲折,为沈某等人维权,沈某等人最终获得四五百万元的赔偿款项。该案沈某等人主张海参由其养殖,故海参补偿应归其所有,而开发区管委、海洋渔业局则认为应将补偿款发放给海参池主,或者由海参池主与沈某等人协商一致,方能发放补偿款。开发区管委、海洋渔业局的这一做法实质上侵犯了沈某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谁投资、谁受益,以及物权的规定。经过二审法院的两次终审改判,该案最终调解,沈某等人获得了应有补偿。
    3.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某混凝土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裁定发回重审。
    4.代理郭某、乔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漏水索赔案,一、二审均胜诉,获得赔款70余万元。该案郭某、乔某购买了房地产公司的最顶层写字楼,购买后正值雨季,该房屋经常漏雨,郭某、乔某起诉,经鉴定该房屋漏雨严重,并鉴定该同等地段房屋租金每天每平米5元。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其已尽了维修义务,且并非每天都漏雨,不能全部赔偿,且漏雨期间应按住宅租金标准赔付。经过笔者当庭据理力争,提出漏雨严重的房屋无法对外出租,故应全部赔偿,且应按房屋的实际用途写字楼租金标准认定,一、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
    5.代理刘某、薛某等17位业主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返还供暖费纠纷一案胜诉。自2001年开始,该小区业主均按每平米30元的标准缴纳供暖费,但是,经查北京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每平米24元,即房地产公司每平米多收了6元。刘某等人主张房产公司退回,而房产公司主张其按供暖合同收费,供暖合同约定了30元的标准。笔者向法院提出供暖合同无效、房产公司无权多收供暖费用的代理意见,得到采纳,刘某等人对于多交的供暖费得到了适当补偿,且判决之后均按24元的标准缴纳供暖费。
    6.代理郭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车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证券投资
  • 婚姻家庭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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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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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