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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清算原告主体不适格,作为被告的我方胜诉。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18-06-06  浏览量:447

案情简介:甲、乙两人合伙从事开发楼盘的地面防水业务,甲涉嫌冒用有资质的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承揽合同。后,因合伙期间产生纠纷,甲作为原告以其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乙向其支付若干款项以便合伙清算。

案件处理:庭审中,我方查知,甲将盖有公司印章的承揽合同、工程量测算明细证明等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作为乙的代理人,本律师提出该工程系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此前乙对此甲冒用其它公司资质等情事并不知情,诉讼中见此证据,遂提出该抗辩)。法官要求甲对我方的抗辩作出说明,并要求甲向法庭提交公司印章予以质证。后,因忌惮伪造公司印章,若事情败露涉嫌刑事犯罪,甲撤回起诉。

此系将对方诉求拒止于诉讼门槛之外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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