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7)粤01执字某某号
案情摘要:
广州某公司(原告)起诉青岛某企业(被告)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审及二审程序中,被告未能积极应诉,仅从专利侵权无故意、不构成侵权、未造成原先损失、无实际获益等等普通民事诉讼角度进行应对。
由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认定规则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认定;且损害赔偿认定也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认定;应对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导致一审、二审均败诉。
二审不仅认定侵权成立,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巨额损失。
二审判决赔偿的损失远远超过被告预期。
针对二审判决结果,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二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原告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有机会启动再审及专利无效程序,但这些程序在时间上或实体上很难阻止二审生效判决的执行,也就是讲,无论如何,被告方都无法从法律上阻止原先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我们职业感觉,涉案专利稳定性不高,应当可以被无效掉;如果找到有利的证据,以启动无效程序及再审程序为根据,以将原告专利为目标,迫使原告与被告和解,进而减少赔偿额或挽回不利影响,还是完全可能的。
鉴于二审判决赔偿过高,被告坚持将程序走到底。
在接受被告委托之后,我方对于原告专利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原告信息进行了梳理,发现了对原告非常不利的证据,足以将原告专利无效掉,进而也足以启动再审程序。
此后,我们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向最高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同时,在依法保全证据之后,我方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了沟通,通过分析各方利弊,使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建立合作关系。
最终:
1、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并永久放弃强制执行的主张;
2、被告撤回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撤回再审申请;
3、原告和被告进行商业合作,共同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