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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证据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有效证据

作者:黄建清  更新时间 : 2018-05-18  浏览量:7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原告北京某家具公司起诉天津某家具公司外观专利侵权,索赔金额500万元。天津某家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后因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第268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

1、网页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2、对比设计与外观专利在形状相同时仅色彩图案不同,是否构成实质相同?

三、律师意见:

1、虽然网页证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但是本案网页证据系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并下载的新浪网网页,在新浪网系国内大型门户网站,与天津某家具公司并无利害关系,北京某家具公司又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网页内容已被修改。

2、对于家具类外观专利在通常情况下,形状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远大于图案及色彩,在无论是沙发基体的形状,还是坐垫及靠垫的形状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仅仅存在图案及色彩上的区别,二者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

四、裁判结果:

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本律师意见,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8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认定北京某家具公司的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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