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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18-01-25  浏览量:324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初,李先生借用资质实际承揽某公司发包的车间厂房工程,后经双方结算,某公司欠李先生车间厂房主体结构及钢结构部分的工程款3972375元整,双方约定2015年12月16日付清该部分工程款,后被告未按期给付,李先生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裁判结果

2017年3月30日,法院判决李先生对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对3号车间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对工程优先受偿权有两种观点:

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是返还财产和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具有普通债权属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则从权利也无效,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因此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成果,这也是设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本目的,有利于对已经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等价补偿。

综上所述,笔者检索大量裁判文书发现,大多数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该项权利设计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必然会导致农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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