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亲办案例
周某、李某非法拘禁
来源: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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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李某获悉与其四人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张某丙出现在本市xx公园上岛咖啡店,遂赶到现场,周某、李某以索要欠款为由对张某丙进行殴打,造成张某丙面部受伤,张某丙经向朋友借款8000元转入卡内,周某等人从张某丙卡内吃饭花费600元,取款7300元;后周某等人又将张某丙带到本市xx公寓410房间内,当日下午,张某甲又对张某丙进行殴打,造成张某丙鼻子流血,后周某等人让张某丙写下43000元的借条一张,张某丙并应周某等人的要求,于20时许让其妹妹张某乙向周某卡内打入4000元,张某丙趁机用手机向张某乙发出求救信息。被害人张某丙外出吃晚饭、在宾馆期间均被陪同、看守。2016年3月17日10时许,张某乙报警,警察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张某丙解救出来,并将四名被告人当场抓获审理经过xx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

【承办过程】本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整个卷宗材料调,仔细阅卷后并道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及其他情节。本案系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本案被害人以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贷款为名索取好处费,而后又以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买到远低于市场价的手机为名收取费用,以上费用及购买手机费用均打有收条并承诺办不成事会退费,但是当双方约定的时间后被害人一拖再拖,不但没能办成事也拒绝退费并玩失踪,本案犯罪嫌疑人到处寻找被害人要求归还前述款项。后经多方打听找到被害人,要求被害人电话联系筹钱并不得离开,在这个过程中一起去宾馆开房休息,但是犯罪嫌疑人有控制和恐吓被害人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控制被害人的强度轻微,而且因为被害人前期一直玩失踪,逃避债务,故不让被害人离开是又原因的也是正当的,而且被害人也可以和外界保持联系,只是被害人没有主动逃离。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加之犯罪嫌疑人也是在行使自己正当权利,只是采取的措施欠妥。

【审理经过及结果】经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也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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