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鹿某因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和张某发生轻微碰撞,当李某得知鹿某系酒后驾车后以索要十五万为要挟,否则报案。因张某实在拿不出十五万,李某报案最终鹿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尽管李某只受点皮外伤,因其索要十万万未得逞,遂在医院长期住院,院方要求其出院,遭到李某拒绝,以未获得赔偿为由拒绝出院。
【承办过程】
本律师二审接受被告委托后,调取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李某起诉张某各项费用共计近十万元,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近8万元。本律师仔细研究发现李某病例记载“腰部软组织挫伤”,只在最初的X射线检查怀疑有骨折,至于后期的CT检查和核磁共振检查只有医生的处方没有检查报告,住院长达4个多月,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仔细查看病程记录,期间一共住院才不到一个月,其他都是挂床费用。因为住院时间较长,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误工费、营养费时间较长,并且原告提供了工资收入证明及深圳市的暂住证和暂住第社居委出具的常住证明,旨在证明张某要按照深圳当地标准赔偿。本律师首先确定根据患者病例认为张某是否骨折不能确定,住院时间过长,有过度医疗的嫌疑,进而导致住院时间过长,误工期较长。本律师当即申请人民法院重新调取患者的病例资料发现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均未发现骨折现象,那么连骨折都不存在,住院4个多月肯定时间过长,本律师又申请对李某的治疗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根据李某提供的工资证明及劳动合同,本律师又调查发现李某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涉及的用人单位是虚假的,故本律师又向法院申请李某提供的暂住证和社居委证明的真伪进行核实,结果法院核实社居委的证明所涉及的居委会根本从未出具过任何相关证明,也就是说被告提供了一系列虚假证据。因鉴定机构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时需要当事人配合人身检查,由于李某自知自身情况,故拒绝赔偿鉴定。
本律师代理本案和法院沟通自己的代理意见:
1、住院时间过长,存在过度医疗现象
2、是否骨折事实不清,这影响住院的合理性及用药的合理性;
3、工资证明形式不合法;劳动合同涉及的单位不存在,那么该劳动合同系虚假的;
4、社居委的证明是否真实需要核实;
5、住院病例有医生的处方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处方,但无相关检查结果记载。
本律师结合原告的伤情,病例发现其是否有过度医疗现象。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工资证明,社居委证明本律师先从罪容易查清的劳动合同证明入手得知劳动合同所涉及的用人单位系虚假的得出劳动合同虚假,进而向法院提供真实情况后让法院怀疑原告已经提供了虚假材料从而让法院怀疑其他材料的真伪愿意核实其他材料的真伪性,最终法院才会支持我们的要求以达到查清真伪的目的而达到我方的诉讼效果。
【案件结果】
李某撤回起诉。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家属深表感激。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