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接受委托是当事人咨询案,基本情况是,陈先生父亲去世后留有北京小产权房一套,现继承情况是法定继承,且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陈先生和其母亲两人,当然母亲为财产共有人加继承人。
陈先生希望将该房产继承后过户至自己名下,向本律师寻求咨询帮助,经过详细调查具体情况以及法律分析,为陈先生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分析:作为遗产的房屋母亲是财产共有人,房屋产权1/2本来即属于母亲,另外1/2是遗产继承范围,依法定继承陈先生继承1/4、母亲继承1/4;如登记陈先生姓名,需要母亲放弃那1/4的产权继承,另外还需要将1/2的产权对陈先生做赠予;因涉及赠予房管局必然会要求公证,需要做两份公证,一份遗产权公证,另一份赠予公证;因牵扯到1/2产权赠予,会涉及到评估费用和公证费用。
但鉴于该房屋没有房管部门的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是开发商盖章签发的),无法在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只能基于该产权证明去与开发商协商办理产权证变更(实质上是合同变更),虽不涉及继承过户税费,但开发商按照变更合同处理估计需要收取费用,该收费无具体统一标准,各开发商确定的收费标准不一。
需要带陈先生和其母亲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家庭成员证明,在开发商处按其要求交一定费用将产权人姓名进行变更,宜将产权证姓名变更为陈先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