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至传销点 被限制人身自由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7-27 浏览量:157
陈某某于2014年来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4月,陈某某在南郊区红旗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担任传销组织寝室长,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传销窝点,指使杨某某、李某看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陈某某采用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分数次从张的银行卡取走人民币59700元。2015年6月,陈某某、李某使用同样手段限制被害人高某某的人身自由。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陈某某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杨某某、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陈某某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陈某某将张某某骗至传销窝点故意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在陈某某的指派下杨某某、李某对张某某进行看守的行为实质限制了张某某的人身自由也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辱骂他人的情节,从重处罚。陈某某后面的行为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陈某某采用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当场抢走张某某的个人财物,取走银行卡上的钱其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财产与人身权利,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人身进行限制,强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温馨提示:
生活中对于陌生人的话不要轻易相信,要有戒备之心,以防上当受骗。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