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服务不满意 强迫按摩人员发红包补偿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7-27 浏览量:189
2016年6月10日,男子余某某通过手机上门按摩服务,在合肥市瑶海区滁州路一家酒店内开了一间房。晚上10点多,按摩人员按照中介的要求与余某某在酒店碰面。在服务过程中,余某某对服务不满意,开始恐吓店员,并向其要钱。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涉及到的罪名为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本案中,第一点余某某辱骂恐吓按摩人员并对其索要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点余某某当场对按摩人员恐吓辱骂时要钱的行为对按摩人员存在精神强制,是胁迫行为;第三点余某某的要钱行为主观上是故意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所以余某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温馨提示:
抢劫罪侵害复杂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又包括人身权利,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人身安全强制,强取财产。生活中如果面对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抢劫罪社会影响较大,抢劫罪的频发给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信号就是我们的法制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治安还存在潜在的威胁,构建和谐法制社会我们还需要很大的进步空间。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