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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忠钦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涉嫌盗窃 本律师无罪辩护 一审判有罪 终审改判无罪
来源:樊忠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0
浏览量:455

基本案情】山东某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甲方)与山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等施工单位(乙方)之间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系甲方供材、乙方使用保管、竣工结算时甲方扣回所供材料价款。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吴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山东某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氧化铝二期工程工地建设用钢材系由该集团提供、废旧钢材需经该集团同意后方可处理的情况下,经与施工大单位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有关人员协商,未经该大型企业集团同意,分五次共计付款54198元分别购买了上述三单位在该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氧化铝二期工程工地上的废旧钢材33吨,后被告人吴某通过贿赂该大型企业集团公司门卫被告人陈某某、张东某、张新某、鄂某某,在未有出门证的情况下,用货车分五次将废旧钢材运出该大型企业集团工地。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张东某各收受被告人吴某现金1000元,被告人张新某收受被告人吴某现金1000元、价值784元的诺基亚7260型手机一部,被告人鄂某收受被告人吴某现金1000元、价值768元德都宝7601型手机一部。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新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和刘向明律师出庭为张新某进行辩护。律师在阅卷后又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本案自2007年7月3日第一次开庭至2007年12月3日,共计开庭四次。法庭辩论阶段,各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律师辩护意见】我们作为张东某的辩护人发表的无罪辩护观点主要内容如下:

1、吴某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买卖合同,从施工单位处购买废旧钢材,吴某对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具体内容无从知晓,且是从合法占有废旧钢材的工地施工方购买,并支付对价,吴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某的购买行为合法,并未采用秘密手段;吴某支付对价后已经获得废旧钢材的所有权,其仅仅违反了甲方即涉案大型企业集团关于“废旧钢材及下脚料在内所有甲方所供物资在工程未最终结算时均是甲方物资,无出门证不能将上述物品运出公司”的公司规定,施工单位私自将废旧钢材卖给吴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能上升到刑法高度。所以吴某不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张新国等人对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具体内容也不知晓,他们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与吴某“共谋盗窃”的事实。张东某等人在吴某没有出门证的情况下,私自放出财物的行为仅仅违反了公司岗位职责,不构成犯罪,对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该另行单独评价。

3、按照刑法要求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吴某与张东某等人均不构成盗窃罪。

一审判决结果邹平县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1日作(2007)邹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均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判处了相应刑罚。

二审判决结果】2007年12月23日我们为张东某起草了刑事上诉状,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然坚持无罪辩护意见。

2008年,滨州市中级人民作出(2008)滨中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07)邹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陈某某、张东某、张新某、原审被告人鄂某某无罪。

律师评价】本案实质上是一起民事纠纷,通过民事途径即可保护甲方权利,却错误的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这一案件与本律师在2015年在章丘市人民法院承办的刘某诈骗一案的案件引发的原因极其相似(本律师也是自始至终无罪辩护,被告刘某在看守所关押了420余天后被释放)。本律师总结之所以这两起案件根本原因:一是没有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刑事评价行为,二是没有对刑事评价行为进行整体行为判断,对多个行为逐一评价必然导致司法认定的混乱。人为的想当然的简单认为构成刑事案件。

律师建议】第一,遇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当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承办人沟通、提交书面意见,尽可能的把冤假错案抑制在前一个程序。第二、作为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公安局法制审核部门、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科、驻监所室)、检察院公诉部门、法院承办法院、合议庭成员,均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审核每一个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将本属于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人为上升到刑事手段解决,遵守和敬畏法律,让每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作为检察院刑事案件的承办人及法院刑事案件的承办人,遇到此类争议极大的案件,敢于负责任,勇于根据刑法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无罪推定的判定标准对案件作出分析和判定,要勇于顶住人为压力,敢于发声,而不是为推托自己的责任,不负责任的的一味提交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或内部与上级法院沟通。

以上意见对事不对人,是一般到概括的关系,切勿对号入座。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樊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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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樊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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