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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关键词也能诈骗 14人因此获刑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6-12  浏览量:159


关键词作为继IP地址和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名称系统,成为企业树立和推广品牌的重要形象标识,一些企业和个人也看准个中商机,抢注互联网关键词,以待他日抛售。5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高价买卖网络关键词诈骗案,谈某等14人被判诈骗罪,分别被判十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谈某等人先后在滨江区注册网络科技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转而从事骗取网络关键词持有人钱财的活动。

骗取关键词持有人钱财业务的开展模式是,先由业务员把关键词持有人骗到公司,谎称有人愿意高价购买持有者手中的关键词。一番天花乱坠后,关键词持有者放下了心理防备。随后在洽谈中,利用被害人急于获取高额利益的心理,以帮助被害人进行关键词APP制作以及关键词转让需办理国家工信部可信平台认证为由,诱骗被害人支付APP制作费用以及可信认证手续费用。期间,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通过由他人扮买家,并由业务员向被害人出示虚假的买家已支付定金的银行汇款凭证等手段,骗取大量钱款。

2013年9月,被告人官某谎称有买家要高价购买被害人吴某持有的关键词“钢材批发网”,将其骗到公司,以要配套制作APP为由,要其支付手续费,骗取吴某4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虚构有买家要高价购买被害人徐某持有的关键词“浙江特产网”,将其骗到公司,以不办理可信认证无法转让为由,要其支付手续费,骗取徐某3.5万元。

直到案发,这伙人已经前后变身4个网络科技公司,共骗取被害人96名,诈骗金额近2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遂以诈骗罪判处以上判决。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些案件的行为人利用网络关键词,虚构事实,利用被害人急于获取高额利益的心理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需要注意的,本案并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无单位主体,故无法惩罚实施该犯罪的法人及其直接责任人。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6月3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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