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伟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赵清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量:854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7日,杨某骑电动车在海淀区北三环四通桥东200处米由西向东行驶,驾驶员魏某驾驶的京B###5出租车违反规定在禁止停车区域内停车,当车内乘客开右侧车门下车时,导致杨某撞上车门摔倒受伤。经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诊断为左第四掌骨骨折,并进行了“左第四掌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杨某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勿劳作,慎起居,并定期复查。    

    事故责任: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违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四条(十八)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前准备:

    考虑到本案属于职务侵权行为,真正的责任主体为魏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因此我与杨某调取了车辆基本信息和投保保险公司信息,并收集了住院病历等基本证据后,立即着手拟定起诉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情况:

    庭审中,魏某和所在车租车公司基本对案情予以认可,但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提出质疑。在法庭辩论时,我强调,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在一方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庭审结果: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费用由魏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赔偿。

    律师总结:作为交通肇事纠纷案件的受害人,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由其对于各项赔偿项目,必须列明具体计算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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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清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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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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