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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行开腹探查术,事实上输卵管已被切除,患者3年后发现,维权成功
来源:杨生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量:782

原本行开腹探查术,事实上输卵管已被切除,患者3年后发现,维权成功

一、就医事实。

2006年3月31日郭某经某专科医院检查,被告知“卵巢囊肿”,医院即为郭某行“开腹探查术”。郭某于2009年6月13日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检查得知“双侧输卵管部分缺如”方知自己的双侧输卵管已被某专科医院医务人员切除,造成如今的损害后果,遂到医院复印相关病历资料才得知医院医务人员在“开腹探查术后”还为郭某行手术为:“右侧附件输卵管囊肿切除术,左侧输卵管部分囊肿切除术,左侧输卵管囊肿剥除术及卵巢成形术,盆腔粘连松解术”。郭某系未婚、未育妇女,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在为郭某剖腹探查后未告知郭某相关病情也未经郭某及家属书面同意,却将郭某双侧输卵管切除,导致郭某终生不能自然受孕,残酷地剥夺了郭某做母亲的权利,也完全为郭某原本美满幸福的婚姻创设了巨大的障碍,这给郭某的可谓是毁灭性的打击和无限的精神痛苦。

二、聘请律师维权。

(一)、一审

郭某得知自己的双侧输卵管都被切除,悲痛万分、伤心欲绝;但随后其便决定改变自己以前认为医院站绝对强势,患方绝对弱势的想法,决心维权,便全权委托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事务部杨生顺律师(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至2003年以来一直担任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替其维权。律师介入后认真、仔细分析本案,和当事人商量过后决定做司法鉴定,经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医院在为郭某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郭某终生不能通过自然受孕生育有关;2、郭某双侧输卵管部分缺如的伤残等级为五(伍)级。郭某在律师的主导之下随即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向郭某赔偿人民币 270,886 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159,000元;医疗费4,417.08元;被抚养生活费11964元;误工费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医院承担。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

本案当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为:1、医院是否实施了医疗侵权行为,即切除郭某的双侧输卵管;2、医院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因果关系,即赔偿比例问题;原告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经过数次激励的辩驳之后,一审判决出来了,判令:“一、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郭某人民币120753.25元;二、案件受理费4827元,由郭某965元,院方承担3862元。”此时一审的判决院方承担赔偿的比例为60%,然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在法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第二日起15日内)启动了二审程序。

(二)、二审改判,赔偿比例改为80%。

经过一次次激励的辩驳之后,二审判决也下来,赔偿比例改为80%,判令:“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郭某支付各项损失人民币113137.66元;三、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654元,由郭某负担1930.8元,医院负担7723.2元”。

    至此本案即告结束,郭某也得到了她本来就应得到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安慰,开始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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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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