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从起诉离婚到成功协议离婚
作者:王志昕 更新时间 : 2016-04-20 浏览量:226
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15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案情简介(根据袁某某单方陈述):袁某某和陈某某于2007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25日生育了一女孩。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但如此,陈某某还对袁某某没有最起码的尊重,经常无端猜疑、辱骂原告。在婚生女出生后,陈某某即对袁某某及孩子不管不问,在袁某某进行手术时都不予在场照看。2011年1月份,婚生女被查出患有某某肿瘤,在孩子住院期间,陈某某居然不管孩子的死活,在外玩电子游戏进行赌博。在孩子进行后期化疗时,一直都是袁某某一个人操劳,陈某某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该尽的义务,甚至还无端责怪是因为袁某某的身体致使孩子患上肿瘤。2013年10月份起,袁某某实在忍受不了陈某某好赌恶习和对孩子不管不问的态度,一个人带着孩子和陈某某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但陈某某不同意离婚。
承办过程:宣城律师王志昕接受袁某某委托后,了解到陈某某老房屋被拆迁,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但安置的房屋尚未交付;以及陈某某婚后还购买了轿车一辆等财产情况。为此,王志昕律师即前往拆迁管理部门、车管所调查取证,收集婚后财产证据后,依法提起诉讼。因袁某某以及王志昕律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陈某某又不同意离婚,为此法院判决不准予袁某某和陈某某离婚。
但是诉讼中,王志昕律师利用多年的离婚律师工作经验,一方面向袁某某传递信心,要求其始终坚定离婚态度;另一方面不断说服陈某某,询问其不同意离婚是不是能解决问题,告知其最终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对陈某某讲道理、施加影响。最终在法院判决后不久,经王志昕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裁判、调解结果: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袁某某和陈某某离婚。
判决后不久,袁某某和陈某某最终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内容为:婚生女随陈某某生活。考虑到婚生女体弱多病,抚养费用、治疗费用可能较多,袁某某同意将共同房产、车辆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折抵婚生女的抚养费、医疗费,即共同财产属于陈某某,袁某某不承担抚养费、医疗费。同时,为了探视、陪同婚生女需要,袁某某享有一套房屋的居住权和轿车使用权。
袁某某的上述协议既维护了自身权益,又最大程度地照顾了婚生女利益,将离婚对婚生女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律师普法:起诉离婚的案件,大多属于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虽然,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是:在没有证据证实感情破裂,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般第一次是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但王志昕通过大量婚姻案件的办理总结出经验:当事人只需要坚定离婚态度,再委托一个有大量实践经验的专业离婚律师即可,离婚律师通过诉讼程序的推进,结合专业协调技巧,不断对对方心理施加影响,最终,很可能会成功改变对方的离婚态度,对此,王志昕律师有大量案件数据可以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