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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前妻争财产 男子做假欠条终获刑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3-18  浏览量:307

为与前妻争财产 男子做假欠条终获刑

临江市一对夫妻已离婚多年,男方为了从前妻处多分些财产,竟找了两个朋友做假欠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还牵连两个朋友也受到刑罚。据了解,该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发生在该省的首例虚假诉讼案。

2015年初,因不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与前妻协商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找到朋友赵某和孙某,先后向赵某、孙某出具虚假的拖欠劳务费的欠条,并分别与赵某、孙某伪造劳务协议,虚构了拖欠劳务费的事实。之后,又指使赵某、孙某起草民事诉状,以李某、刘某拖欠赵某劳务费9.2万、拖欠孙某劳务费16.7 万为由,分别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警方的调查下,李某导演的这场债务官司终于浮出水面。2015年12月,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就李某等三人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诵盈杨志峥律师点评: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后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法规即是对虚假诉讼罪的定义以及量刑标准。

诵盈杨志峥律师指出,本案中李某伙同赵某和孙某出具假借条,伪造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构成刑法修正案九中虚假诉讼的条件,依法应予定罪惩处。而因为别人的“家务事”而白白使自己惹上官司的赵某和孙某也可谓不明智,千怪万怪,还是要怪自己藐视法庭,无视法律规定,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的教训只能自己承担。

杨律师认为,虚假诉讼在诉讼秩序里具有很恶劣的影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外衣来实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但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

虚假诉讼行为也严重破坏了诉讼应有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诉讼权利的滥用,悖离了诉讼救济合法权益的初衷,使诉讼沦为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所以在这里杨志峥律师奉劝想以虚假诉讼形式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当事人,谨记法律不是儿戏,不要等到获刑才悔之晚矣。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佳蕊

校对/编辑:付薇

审核: 阿致刚

2016年3月15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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