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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欠十年结算印章不规范 努力后获支持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3-01  浏览量:252

摘要:池某依约向某公司供货,且双方实际履行各自义务,但该公司在供货结束后拖欠十年未结清货款,且以结算财务专业章不规范、案件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拒付百万货款。经诵盈律师努力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池某的主张。

关键词:拖欠货款,结算财务专业章,诉讼时效,对账单,催告期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至8月期间,池某向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供应建筑材料沙子和石头,双方在供货过程中签有对账单,对已供应材料的日期、数量、单价和金额明确进行了约定。双方确认该期间供货总金额为1244150.90元,经过双方的对账,该混凝土公司只支付了池某小部分货款,其余1009150.90元货款至今未付,此后,池某向混凝土公司催要,该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

由于百万货款拖欠近十年,池某多次催要无望,经朋友推荐介绍北京诵盈律所阿致刚律师,表达了索要货款的诉求。阿律师经过细致分析案情、抓取案件中诉讼时效、财务结算印章有效性等核心问题,并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多次向劳动局、工商局调底档,过程繁琐漫长,终于在相关证人到庭及律师不懈努力下,三次庭审后于本月结束本案。不仅1009150.90元货款全部得到支持,预交的法院受理费用也全部如数支持,长达十年的货款得到支持,池某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诵盈律师点评: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十年货款得到支持,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本案诉讼时效、结算财务专业章的有效性。

首先,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确已实际履行,且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这也说明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确已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效力在一定程度下是被认可的。

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池某提供了“对账单”来确认货款。由于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款项时也未约定付款期限,所以池某有权在给予合理催告期的情形下随时要求对方公司付清余款。阿律师认为应将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视为其催告起始日,故本案诉讼的提起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阿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混凝土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在此基础上进而认定该公司在催告期届满后仍未向池某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其次,案件另一个关键点在于结算财务专业章是否具有证明力。池某提供的对账单上加盖对方公司的“结算财务专业章”,而该公司主张使用的是“财务专用章”。对此,阿律师多次到劳动局调取本案对账单上签字的两人相关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却没有任何相关记录。阿律师转而想到调取该公司在工商局备案时的结算财务章等底档信息,但律师权限有限,阿律师随即向本案承办法官申请到工商局调取底档。最终,在多方努力下,阿律师确定池某提供的对账单上的结算财务专业章的有效性,而法院承办法官也认可了该结算财务章的效力,从而确定了该公司拖欠的货款具体数额。

百万货款历经十年之久,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结算财务章虽不规范,但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也离不开诵盈代理律师及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此处律师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收取,不宜拖太久,且需留意催告期的情形,这会直接影响到案件诉讼时效;另外,一定要注意审核对方签订、结算的印章是否规范且真实有效,而这将涉及货款具体数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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