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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李冬辉  更新时间 : 2015-08-18  浏览量:424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XX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43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郑XX加盟原告XX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20121220日,被告向原告公司提出申请称其在晋宁县和安宁县找到两个铺面,租金和转让费共计35万元,由于年底资金紧张,特向公司申请两个店的首批货品及装饰材料35万元,并承诺20131030日之前一次还清。原告基于之前的合作关系,依照被告申请分多次将价值376302元的货物发给被告,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却并没有把款项如约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4627日写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写明,被告于201212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事后已经偿还40000元,尚欠310901.16元,由于被告本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其本人同意上述欠款并承诺于20141130日还清。事后原告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偿还,但时至今日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310901.1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XX2015719日前偿还原告货款本金310901.16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XX

2015618

书记员:吴XX

本案例系李冬辉律师亲自办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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