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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

作者:李冬辉  更新时间 : 2015-08-18  浏览量:297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583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聂XX

被告2:郑XX

被告3:李XX

被告4:周XX

被告5:高XX

原告赵XX诉五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518日受理后于2015714日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14410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盘少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聂X、郑X、李X、周X、李X、高X六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本案原告及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919.92元,判决作出后,六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523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盘龙区法院于2015424日作出(2015)盘法执字第4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赵XX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7604.24元并于2015424日直接在赵XX账户强制扣划67604.24元。后原告多次和五名被告沟通,要求几名被告承担相应份额,但五名被告均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只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56337.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中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有着连带关系,连带责任存在于合同之债中,也存在于侵权之债中,只要存在连带责任,就必然存在各责任人债务分担问题,也就存在各个责任人之间基于给付而发生的追偿问题。本案中,原告与五被告因自己子女伤害他人,被本院判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1919.92元,判决后,因未履行赔偿义务,经受害人申请,本院执行局从原告卡上划扣执行款67604.24元,用于偿还受害人及支付案件执行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144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五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56337.87元;

二、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五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本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若负有义务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当事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林XX

2015729

书记员:XX

本案例系李冬辉律师亲自办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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